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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找钱,李某盗窃绵遂高速公路护栏网立柱38根后,低价转卖给杨某。日前,三台法院就此作出判决:李某犯盗窃罪,处有期徒刑4年半,并处罚金18000元;杨某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有期徒刑1年,缓刑1年,并处罚金6000元。
2011年7月12日深夜,李某伙同他人,驾驶一辆运输车,窜至三台县花园镇辖区内的绵遂高速公路五标段工地,盗得高速公路金属护栏网立柱4根,并于次日以58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,李某分赃200元。其后的一段时间内,李某等人又到上述地点盗得高速公路金属护栏网立柱34根,又以503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,李某分赃2500元。经三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,被盗的38根护栏网立柱共计价值18603.09元。2011年8月10日,李某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。
法院经审理后,作出前述判决。